新《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》公布实施
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已于2008年2月15日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5次会议审议通过,并于2008年3月31日公布实施,原《南宁市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》(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)同时废止。
新公布实施的《办法》在适合出租的条件、出租合同应当载明的内容以及申请出租许可所需出具的资料与旧《办法》大体上相同,但新《办法》取消了关于免征和减半征收土地出租收益金的规定,在租赁期限、收益金计收标准等方面也有所修改,希望有关企业在适用新《办法》时引起注意。